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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前后 施工企业“甲供材”的税务处理
02-08 15:37【公司法规】浏览次数:990
摘要:营改增前后 施工企业“甲供材”的税务处理
据江苏财务小编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营改增后甲供材税务及会计处理均有变化,本文通过案例对此简要介绍。
案例
施工企业乙承包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发包的某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8000万元,包含乙方采购的石材(不含税价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合同约定水泥、混凝土和钢材由甲方提供,合计不含税价款为2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供材不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假设工程盈利,不考虑其他因素。
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增值税建筑服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甲供材不属于施工企业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自然不应并入其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依据。营改增后,假设本案例中合同总价款是含税价,增值税计算应视不同情形而定。
情形1: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是11%,销项税额为8000÷(1+11%)×11%=976.79(万元)。此外,乙方采购的石材可以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
情形2: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依据财税〔2016〕36号及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简易方法增值税征收率是3%,应纳增值税8000÷(1+3%)×3%=233.01(万元)。此外,乙方采购的石材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情形3:乙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是3%,税务处理同情形2。
会计处理
乙方取得甲供材料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可对取得的材料进行验收并登记备查。(单位:万元)
情形1: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1)购买石材
借:原材料石材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贷:银行存款234
(2)工程领用石材
借:工程施工材料费200
贷:原材料石材200
(3)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8000
贷:工程结算等科目7023.2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76.79
情形2: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购买石材
借:原材料石材234
贷:银行存款234
(2)工程领用石材
借:工程施工材料费234
贷:原材料石材234
(3)确定增值税税额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8000
贷:工程结算/预收账款等科目7766.9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33.01
注:依据财税〔2016〕36号等规定,建筑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情形3:乙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处理同情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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