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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率调整政策窗口期 以下几点应注意

02-08 15:37【公司法规】浏览次数:1009

摘要:关于税率调整政策窗口期 以下几点应注意

江苏财务小编了解,税率调整,纳税人在政策窗口期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合同方面

纳税人应把握好机会,在四月份对现有合同进行梳理,并考虑过渡期合同价格的约定事宜。

(1)对于现合同结算条款为不含税价的,税率调整不影响不含税价格,仅对税额产生影响,只需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五一之后按照新税率执行即可。

(2)对于现合同结算条款为含税价的,需要提前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将含税价调整为不含税价。至于博弈结果,就看你的江湖地位了。

(3)对于跨政策窗口期的新签合同,由于税率变化,最好按照不含税进行约定,避免事后打嘴官司。

管理越规范的企业,越应该重视。因为,这些企业的合同条款都是经过内部层层审核过的格式条款,尤其结算条款采用含税价的,一定要关注税率调整的影响,及时部署应对措施或进行调整。毕竟一般企业的业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变化带来的影响并不清楚。

二、发票方面

税率变动,五一前后购进商品或服务取得的发票适用税率将发生变化,对于五一前纳税义务已发生的应税行为,应要求供应商及时开具发票,以避免给自身带来税务风险。

切记,历来新政窗口期都是税务机关日后检查的重点。

风险点1

五一之后,供应商虽然可以按照16%或10%的税率开出发票,但由于延迟纳税,日后存在纳税检查补税风险和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风险。而对于购买方,则存在未按规定取得进项发票的风险。

对于纳税义务已实现的应税行为,千万不要像有些文章所述可以由购销双方进行博弈,谁强谁决定开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风险点2

对于合同约定采用含税价结算的采购行为,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五一之前应要求供应商开出发票,否则五一之后即使税务机关允许开具17%或11%税率的发票,供应商也不一定干,因为纳税义务在4月份,供应商需要补缴滞纳金。

如果供应商五一之前未能开具发票,五一之后可能的补救措施有三:一是要求供应商将含税价换算为16%或10%的适用税率重新确定结算价进行结算;二是供应商在五月征期申报四月税款时,先作为未开票收入进行申报,五一之后才有可能开具17%或11%的发票;三是总局能发布文件明确允许供应商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补开增值税发票,但这样操作,滞纳金是没跑了。

祈祷总局早日出台征管细则吧,否则企业真的不知道何去何从。

风险点3

对于掌握话语权的采购方而言,千万也别强求供应商在不符合开票条件的情形下提前开具发票。这样做,风险很高。

举个年代久远一点的栗子,说的也不是增值税,而是消费税,呵呵。

2008年12月19日,国家出台成品油消费税调整政策,第一次大幅度提高成品油的消费税税率,例如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由于开始执行日期为2009年1月1日,成品油生产企业为避税,采用了只开具发票而无实际货物交付和突击销售成品油等非正常销售行为。

为防止成品油生产企业非正常销售成品油导致税款流失,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1至3月,专门对成品油生产企业2008年11月、12月的非正常销售数量进行了专项纳税评估。。

有的企业竟然将还没生产的成品油都给卖了。踮起脚尖,触摸阳光,增加点温度就可以,千万不要梦想直接摘到星星。

三、信息系统方面

部分信息化程度高的企业,需要对业务系统进行一下升级,以满足五一之后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不过这一次的动静不会像营改增时那么大了。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4月9日发布建办标[2018]20号文件,要求各地及时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进行调整。建筑企业应当及时对自己使用的软件进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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