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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重点:签约请重点看违约金条款

02-08 15:37【公司法规】浏览次数:1066

摘要:财税重点:签约请重点看违约金条款

现在的书面合同,十之八九存在违约金条款;如果没有的,请务必加上违约金条款。

为什么呢?让江苏财务小编来告诉你,那是因为......

 

1、为什么要约定违约金条款?

答: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相应违约金条款的,发现一方违约时,只能要求对方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不能主张合同违约金。法律上的实际损失并不是日常的实际损失,需要非违约方通过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而举证往往是一大难题,所以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很有必要。

 

2、违约金是什么?

答: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项,具有 补偿和惩罚 的双重性质,但是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目的,而非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

 

3、怎么约定违约金条款?

答:(1)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即直接约定违约金数额;

(2)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法院在裁判时,如果合同双方对约定的违约金无任何异议,则可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如果任一方对约定的违约金存在异议的,可举证要求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但是,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异议是指任一方认为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过高或过低的标准是以能够举证证明的实际损失为限,如果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的,可认定过高;如果违约金远低于实际损失的,则可认定违约金过低。

(4)如果约定了违约金但无法证明实际损失的,法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发【2009】40号) 的规定,在处理违约金责任时遵循如下司法原则进行裁判:

A.现阶段由于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影响,民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比较突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其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合同法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等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B.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C.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D.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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