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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热点 最容易出现的几个纳税误区

02-08 15:37【公司法规】浏览次数:962

摘要:财税热点 最容易出现的几个纳税误区

误区一:所有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均属于不征税收入

江苏财务了解,相关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公司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假如既没有政府部门出具的资金拨付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要求,也未单独进行核算,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误区二:购买不动产一定要分2年抵扣

公司营改增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一定都要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因此营改增后取得的在会计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动产可以一次性抵扣。

 

误区三:增值税抵扣必须取得专票

财务人员认为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实你知道吗,有些普通发票可以抵扣:

1、符合规定的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根据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2、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抵扣

相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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