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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02-08 15:37【公司法规】浏览次数:962

摘要:小额贷款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办理各种小额贷款和银行资金融入业务。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股东姓名
或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一)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49%,其他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超过5%,自然人出资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关联关系标准参照《股票上市规则》
(二)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增资扩股,新引进股东资格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增资扩股方案应报市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和出资额,记载下列事项:
(一)姓名:
      住所: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二)姓名:
      住所: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三)姓名:
      住所: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不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渠道结算,减少现金交易。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不向股东发放贷款。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
第四十九条 公司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公司面向农户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五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科学的发展战略、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五十二条  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五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市级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管理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与质押等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季向市级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资料。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五十七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六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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