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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年度中间办理注销,企业所得税是否要进行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02-08 15:37【经营范围】浏览次数:1080

摘要:企业在年度中间办理注销,企业所得税是否要进行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据江苏财务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在年度中间办理注销前,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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