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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费用暂估入账的财税问题

02-08 15:37【经营范围】浏览次数:1055

摘要:成本费用暂估入账的财税问题

据江苏财务了解,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成本费用支出,但暂未取得发票。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讲,为了反映企业实际发生业务的情况,需要按照成本费用支出的情况做相关的账务处理。

一、原材料暂估业务的会计核算

企业日常发生的采购业务中,对于原材料已到,发票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情况,为了做到原材料账实相符,企业应先按结算单据或合同约定的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作红字会计分录予以冲回。等下月取得发票时按正常程序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科目。

如果发票连续数月未到,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账处理,领用原材料时,仓库部门可按暂估价开具出库清单,财务部门凭此清单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账户,贷记原材料等账户。

【案例】某公司8月份购入材料一批,材料已经运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到达,货款尚未支付,则8月末按暂估价入账,假设其暂估价为6 000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甲材料  6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 000

9月初,作红字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借:原材料甲材料  -6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 000

9月5日,支付货款,收到发票:

借:原材料甲材料  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020

贷:银行存款  7 020

按照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及其解读文件规定,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

原材料暂估业务的会计核算,一般要求是当月底暂估,下月初冲回。之所以规定要冲回,是因为这时债权尚未成立,因此不能确认应付债务。但若企业客户很多或发票长期未到,每月都要估入和冲销一次,太繁琐,工作量也大。

实际工作中也有些单位简化了相关会计处理。具体做法是:发票未到的当月月底暂估,发票到达时再冲回,而不必每月月初冲回,月底再暂估。但使用这种方法时,财务人员应再设一套备查账或作辅助核算,对估入的金额、户名等逐笔登记,以便发票到达时逐笔查找并划销。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购置设备、车辆等资产,涉及实物入库与取得发票账单存在差异的,应参照上述方法处理,以确保资产库存数与账面数的一致。

二、费用性支出先发生而后取得票据业务的核算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应该及时确认为当期的成本费用。比如水电费用、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用等。

以经营租入设备为例,对于先使用租入设备后支付租金的项目,理论上应该根据租期平均分摊租金费用,可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来核算。

【案例】永盛公司2017年7月租入一台设备,按合同约定2018年7月份一次性支付该设备12个月租金共计35100元(含税)并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7月份计提确认租赁费用,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7月份计提租赁费用时

借:制造费用 2 500

贷:其他应付款 2 500

后续各月租赁费用按上述方法核算。

(2)2018年7月支付租金并取得发票时

借:其他应付款 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 100

贷:银行存款 35 100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笔者建议,对于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费用支出,可以在支付款项收到发票时,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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