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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注意隐藏在“分类征收”面纱下的“综合征收”
02-08 15:37【经营范围】浏览次数:990
摘要:个人所得税 注意隐藏在“分类征收”面纱下的“综合征收”
每逢两会,个人所得税的议案总是夺人眼球,提高免征额,降低税率的呼声牵动着无数工薪阶层的心。今年免征额提高应该是没什么问题了,7000元还是10000元还是其它某个数字,这个是需要进行一些测算的, 围观的人只能是做一些猜想罢了。
【这里面,当然也少不了税务专业人士,给大家普及一下免征额和起征点的区别。虽然对于专业人员来说,这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但对于业外人士来说,没什么要紧的,起征点听起来更为通俗易懂,以讹传讹多了,大家都这么叫,我想了想也许修改一下税法中起征点的定义是一个更有效率的一个做法。】
如果让我提点建议,我想说:分类征收,我们能不能分得彻底一些?不要在分类的面纱下隐藏着综合征收的项目。
何出此言呢?
我们都知道,目前个人所得税是分类征收模式,也就是把个人的所得划分了十一项目,每个项目适用不同的扣除标准和计算方法。这种模式是便于征管,效率高,但不利于公平。
尽管社会上一直有呼声,说应该改成综合征收,也就是把一个人(或一个家庭)所有的收入都汇总起来,再扣除相应的一些生计费,子女教育经费等,综合起来进行申报。
这样做确实更公平,但这个征收效率无法保证。代扣代缴?没办法计算啊,自行申报?连个免征额和起征点的区别讲了几年都不能普及,自行申报会带来多大的工作量和社会成本可想而知。另外申报真实与否?如何监管?这些都是难题。所以,说一千道一万,分类征收虽然弊端多,但也只能在这个基础上做循序渐进的修改。
在十一个所得分类中,有一个财产租赁税目,想必很多人都遇到过,尤其是房屋出租。
房屋出租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呢?月租金4000元以下扣除800元,4000元以上扣除20%,然后再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土地税、以及限额的修缮费用,余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似乎并没什么毛病,但仔细一想,既然是个人所得税,应该是以每一个自然人为纳税主体,问题是这个房子不是一个人的,而是夫妻两个人的,或者有可能是三四个人共有的,难道不应该是先把租金分配到每个人身上,然后再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吗?
为什么在房屋租赁的时候,就不分类征收了,而成了按照两个人(或多个人)一起合并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征收了。
毕竟合并在一起计算,只能扣一次费用;如果是两个人的收入,分开可以扣两次费用,税负肯定会降一些。
唯有如此计算个人所得税,才算是真正的分类征收。也才能让纳税人享受一下分类征收模式下为数不多的好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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