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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个会计,90个犯这个错误:开发票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知道这也属于虚开
02-08 15:37【财税知识】浏览次数:791
摘要:100个会计,90个犯这个错误:开发票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知道这也属于虚开
现在很多单位的会计,在取得发票时,经常用天下太平的思维考虑税务风险。还自以为是做很多小花招 :
花招01 :给单位职工发福利,因为福利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有很多会计就会让对方开成办公费之类的发票,这样一来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花招02 :还有一些会计,在取得一些办公费用发票时,让对方增加发票的金额,把以前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一起开上。
这些方法,会计都认为大家都这样操作,都已经很多年了,都没有当回事,其实这些都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如果被税务稽查,不但要补缴税款,还有滞纳金和罚款,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也会被判为D级。
相关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原因分析:
既然有政策规定,而且规定的非常清楚,为什么很多会计还是认为这样操作是家常便饭呢?
因为这些会计认为,税务机关不会注意这些问题,但这些会计没有想到,任何事情只要作假,就有痕迹可查,比如你企业没有那么多管理人员,却列支那么多的办公费用,你企业平时出差的人员不多,却列支那么多的住宿费用,这些问题都很容易引起税务的预警。
风险提醒:
现在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在不断加大的情况下,税务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也是严厉打击的范畴。在此提醒会计朋友们,工作中一定注意不要虚开发票,不要以为是常规动作,不会有税务风险,但是只要碰到税务严格稽查,一定会出问题,导致终身后悔。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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