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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行政许可是非常有必要的选择吗?
02-08 15:37【资质代办】浏览次数:1203
摘要:企业办理行政许可是非常有必要的选择吗?
截止到今天,"行政许可"办理依然是企业关注的重点。近两年来,企业资质办理流程越来越简化,但的监管力度也在加大,资质动态检查越来越严格,应该要了解的内容有哪些呢?今天记账小编就"企业办理行政许可"方面作一个解析,希望企业可以参考下。
行政许可的无偿原则指的是什么
《行政许可法》就许可中的费用问题设立专章,足见对行政许可收费问题的重视。除此之外,该法还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机关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由此可见,许可无偿已经上升到行政许可原则的高度了,成为许可机关在实施许可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准则。许可无偿原则的内容主要表现在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及其各个阶段:
一、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上。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 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我们可 以得知:行政许可的收费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予以设定,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皆 不得设定,否则即为无效。另一方面,即使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收费, 但也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在申请和审查以及监督检查等若干阶段中不得收 费的规定。
二、在行政许可法中确立许可无偿原则具有重大意义。从形式上看,被许可人因为无偿获 得许可从而减轻了经济负担,更为深层次的意义在于,行政机关因为许可无偿而失去了 创设许可的利益驱动,从而有利于减少许可。同时,行政公务人员也因许可无偿的约束 而降低了腐败的几率,从而有利于维护政府的形象。当然,许可无偿原则也有例外,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取有关费用的,还是需要收取的。这主要是考虑有些许可事 项涉及稀缺资源的垄断利用,还是要收取相应的费用作为补偿,如国有土地转让、 矿产的开采等,只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费用须一律上缴国库,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返 回。
三、在行政许可的实施上不得收费。主要表现在有:首先,申请人提出申请无需缴费,即 便许可机关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也是无偿提供;其次,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过程中 ,申请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提出听证也不必缴费,即使许可机关发放许可证件也不应收 取所谓工本费(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而发放许可 证属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再次,行政机关在实施许可中,不 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在办理许可中,不得索取 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最后,许可机关在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时,不得巧立名目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机关公务 人员也不得借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行政许可的诚信原则有哪些,记账服务平台为你解答:
一、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应具有稳定性与不可溯及性。
法治要求法律规范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可靠性与可预测性。因此,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为适应法治的要求, 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1)不得变化无常。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不得常变,立法者不能随心所欲、朝令夕改,否则就会使法律失去尊严,使获得许可证和没有获得许可证的人们无所适从。因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随意修改或者废止,由此而导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被变更或者撤销的,行政机关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2)不得溯及既往。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一般不得产生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对行政 许可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更在禁止之列。
二、行政许可活动应具有真实性与确定性。
行政许可机关发放许可证,注销、吊销、变更、废止许可证,应出于真实的目的和意图,意思表示真实、准确。真实性不只适用于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行政法律行为,也适用于行政事实行为如咨询、信息提供等。虚假、错误的行政许可行为造成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的,行政许可机关依法负有赔偿义务。
行政许可行为一经作出后,即具有确定性,非经法定的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更改或废止。这既是行政活动连续性、一致性与稳定性的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要求。《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就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机关应信守诺言。行政许可机关应信守诺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使行政许可行为得以实现。行政许可机关不仅要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且还应 依法履行采取必要行动使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职责,即确保被许可人能依法 享有行政许可确认的权利,同时又要促使其认真履行相应的义务,以实现许可管制目标。
(2)言而有信。行政许可机关一旦作出某种许诺或承诺,就应履行其许下的诺言,取 信于民。例如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行政许可机关许诺申请人符合某种条件时就发给 许可证的,在其符合条件时就必须如实、及时发给许可证,而不得出尔反尔。
四、信赖保护。
信赖保护,为战后德国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原则,或者说是诚信原则在 行政法中的运用。它主要适用于对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或废止)方面。(注:后该原则 扩充到整个公法领域,如果从广义上来说即为“诚信原则”,在这里我们则将它限定在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方面。)即公民或组织因此类行政行为而获得利益,一经撤销将会 受到损害,故行政机关撤销授益行政行为时,应考虑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政行为有 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或者不予撤销)。我国《行政许可法》实际上已经确立了此种补偿制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浅议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
1、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行政行为具备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如果行政决定确定了,也就是受到法律调整和规制,相对人也会予以信赖和依赖。法律应该保护这种信赖利益,禁止行政机关随意变更既有的行政决定,甚至反复无常。
2、信赖保护的后果
后果之一:维持原来的许可,理解(1)相对人依法取得许可(2)许可已经生效(3)不能擅自改变。
后果之二: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许可,理解:
首先是适用变更或者撤回的情形
(1)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其次是变更或撤回的目的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最后如果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给予补偿。
3、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适用-在具体案件中权衡依法行政和信赖保护原则哪一个更为重要,从而决定是否全部或者部分撤销。
举例:某景点的政府部门一度违法审批大量的违章建筑,经有关国际组织出面交涉,行政机关又一纸命令拆除了这些取得“许可证”的建筑,业主损失惨重。又如针对今年来频繁发生的某矿事故,行政许可机关对在此领域内从事生产经验活动的相对人,不论是否已经获得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也不论是违法还是守法,要么全部重新审核发证,要么一律予以取缔,一人生病,众人吃药!点评:政府朝令夕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多少信赖可言,行政机关将其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代价转移到相对人身上,随之而来的是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
相关法条: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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