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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税收违法黑名单 纳税人该如何应对

02-08 15:37【公司法规】浏览次数:923

摘要:浅析税收违法黑名单 纳税人该如何应对

税收违法黑名单,纳税人如何应对?本期江苏财务小编将对税收黑名单制度作深入剖析,并为纳税人谋划风险应对策略。

一、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标准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俗称黑名单制度。

一个税务案件要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也即被税务机关列入黑名单,必须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黑名单制度的惩戒措施

(一)违法信息公布

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会将黑名单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主要通过省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税务总局门户网站链接各省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的公布内容。

 (二)联合惩戒

1、联合惩戒对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2、各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包括: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限制发票供应;从严审核办理退税;缩短纳税评估周期;提高税收检查频次;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D级评价保留2年。

(2)其它行政部门:阻止出境,任职限制,融资参考,禁止高消费,限制、甚至禁止多项经营行为,多部门从严监管等。

(三)典型案例黑名单阻断企业上市路

省许昌市某服饰有限公司贷款被银行拒绝,公司上市也成为泡影。

该公司因存在虚开发票行为,被许昌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处。公司未对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提出复议和诉讼,决定生效;但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迟迟未缴纳税款和罚款。之后,该公司的违法情况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并被传递给许昌市金融办、公安局和财政局等30多个部门。

此后,公司的银行贷款被叫停,上市申请被审核部门否决,公司直接法定代表人的出行、部分消费也受限,发票领购被严格限制。

三、税收黑名单风险应对

鉴于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会限制,甚至禁止,纳税人的各项经营权能,纳税人应积极应对涉税风险,制定完备的应对策略。

(一)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发票单证审核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标准主要是偷逃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发票。发票是企业经营的税收监管凭据,企业购买和销售货物、服务更核心的证据是交易过程纪录,包括合同,货物产权转移证明,以及资金收支证明。因此,企业的日常核算凭证和出口审核凭证应尽量完备、真实,规避虚开和骗税风险。

(二)稽查立案后,与税务局积极沟通和自查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涉税信息进行收集、比对的过程,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纳税人应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前提下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就税务机关提出的涉税问题展开自查,或补充资料,或查找政策依据,通过沟通化解风险是企业的最佳选择。这个环节,应寻求专业律师协助,提高沟通成效,降低涉税法律风险。

在稽查程序进行过程中,纳税人的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受《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保护。因此,纳税人既可以非正式沟通方式,也可经法定程序,向税务局陈述事实、表达意见,甚至据理力争。

(三)积极准备复议和诉讼

稽查局经过检查审理,并出具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后,如果企业被认定的涉税问题达到黑名单标准,将被作为违法信息公布,并被多部门联合惩戒,企业经营活动受限,信用归零,举步维艰。

首先,对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的,应及时缴清税款和罚款,避免因久税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其次,如果处理处罚决定存在事实不清、法律适用有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应准备复议和诉讼,推翻处理处罚决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已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纳税人,应及时缴清久税,修复企业信用

新修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增加了信用修复规定。

对符合本文第一项(一)、(二)情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如果案件信息已经向社会公布,当事人及时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纳税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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