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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两种计税方法的建筑业 材料混同怎么处理

02-08 15:37【公司法规】浏览次数:961

摘要:采用两种计税方法的建筑业 材料混同怎么处理

江苏财务小编了解,营改增后建筑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几种类型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要求,建筑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三种情况分别是:

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有证据证明是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

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点部分建筑业未按照要求对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进行独立核算,特别是在材料的领、用、存上划分不清,存在混同现象(如将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材料纳入一般计税方法进行抵扣),易造成风险。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可以抵扣吗?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是不得抵扣的,因此如果建筑业将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购进的材料等货物用于进项抵扣是要做进项转出的。

税务机关如何核查?

一、核查账目。检查该企业账目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独立核算的要求进行核算,特别是成本项目;

二、查看合同与相关文件。包括项目成本预算表、设计施工图、材料采购合同等;

三、实地核查库存商品。是否按要求建立材料的领用存制度,是否有独立的库房,账务列明的库存商品是否真实;

四、利用大数据平台进行区域数据比对。核查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问:如果购进材料已经混同,且已进项抵扣,怎么办?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行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因此,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实现销售的时候按照公式进行进项转出。

问:如果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

答:如果能区分取得的材料或者货物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且发现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先认证后进项转出,千万不要不认证,以免出现滞留发票风险。

问:那么正常损耗需要进项转出吗?

答:正常损耗是不用做进项转出的,但是根据材料及货物的不同,正常损耗均有一定的比例范围,同时需要及时前往税务机关备案,另外在你的账目上应按要求进行反映。如果税务机关核查的损耗是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那么也应当做进项转出。

问:那么如何避免呢?

答:按要求进行独立核算,同时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对购进的材料和货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进行严格区分,在取得发票时头脑一定要清醒,什么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什么项目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免造成麻烦。同时,加强库房的领用存管理,以免出现材料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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