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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缴个税 仅注意"一元钱"很不够
02-08 15:37【经营范围】浏览次数:1523
摘要:年终奖缴个税 仅注意"一元钱"很不够
据江苏财务了解,关于年终奖计缴个税问题,现在被媒体和网友广泛关注,也有很多专家想出了一些节税的招式。一些媒体提醒:请大家注意年终奖临界点,宁可少千元不要超一元。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葛长银在微博发帖称:年终奖为18000元,要缴纳540元的税,若年终奖为18001元,则需要多纳税1155.1元,即1695.1元。同理,发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纳税88000.45元。类似文章也充斥各大媒体。笔者认为,年终奖计税方法中临界点问题早就存在,已经不是什么新鲜话题,但为什么总是能引发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呢?
一方面,年终奖个税临界点风波再起,反映出年终奖计税方法存在缺陷。多发1元奖金,多缴千元税款,甚至多缴数万元税款的临界点问题确实存在,这是税制设计的问题,不可回避,需要税务部门采取措施加以完善。从公众对假47号文件的热捧到对年终奖个税临界点的恐惧,都反映了公众对完善个税税制的强烈诉求,有关部门应该正视。
另一方面,公众也要理性认识、处理年终奖个税临界点问题。一元钱个税临界点的问题在现实中不大可能出现,因为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完全是按照公司的薪酬体系来确定的,个税只是供参考的因素。笔者认为,年终奖纳税的风险真正不在一元钱临界点问题,而在于年终奖的归集是否准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解释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工资、薪金不仅是现金类收入,还有其他形式。
大体上,企业的薪酬体系落实到员工身上,大致分为三大类。一是货币类,即以现金的形式直接发放给员工。但有部分企业为了少缴个税和五险一金,采取用发票冲账的形式来兑现部分薪酬。也就是说,员工的薪酬由现金和发票两部分构成。在此薪酬体系下,发票冲账也会被视为工薪所得,如果发票冲账计入年终奖范围,就要并入到年终奖一起计缴个税。二是实物类,有的企业,员工福利待遇较高,在发放年终奖的当月还发放部分实物和购物卡,其实这也属于工薪所得的一部分,也要计征个税。三是行为类,到了年终岁末,部分企业采取奖励旅游的方式让一些优秀员工或高管出去旅游度假,公司报销相关的费用,这也属于年终奖励的一部分,要计征个税。在现实中,很多企业对员工取得的发票报账收入、实物类收入、行为类收入没有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留下了很大的税务风险。一些企业在个税处理上出现问题而被税务机关稽查,也往往是因为这个原因。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某企业的薪酬体系是只发现金,没有其他相关的福利或补贴,那么在发放奖金时要注意这一元钱的问题,但这样的企业在中国又有多少呢?我相信是少之又少。因此,从企业危机管理的角度看,企业更应注意员工实物类、行为类收入的个税处理,如果筹划不当,就会带来税务风险,甚至引发税务危机。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安排时,一定要从整体去思考,切不可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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