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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收有什么优惠
02-08 15:37【经营范围】浏览次数:1069
摘要:公益性捐赠税收有什么优惠
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公益性捐赠是国际惯例,我们也不例外。关于公益性捐赠有哪些税收优惠呢?据据江苏财务小编了解,慈善法规定,相关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或者慈善服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4.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表述分别从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不同层面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执行的税收规定如下:
一、关于慈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列入免税收入。非营利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两方面都必须符合条件才可享受优惠。
(一)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条件
并非经民政等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就自然获取免税资格,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相关规定;我省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程序按照《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财政厅〔2014〕12号公告)要求办理;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二)非营利组织取得收入的免税条件
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的收入必须是税收法规正列举的各收入类型。非营利组织取得收入的免税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要说明的是,可列入免税收入范围的一般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此外,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免征契税。
二、关于捐赠人
税法对捐赠人的所得税优惠形式是税基式减免,即捐赠支出可在计算所得时按规定扣除。这意味着可减免的具体税额与企业适用税率、是否亏损等因素相关,需通过计算才可确定,而非直接在应纳税额中直接抵减。
(一)企业所得税
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捐赠财产形式多样,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和房屋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其中股权捐赠是一种新型的捐助模式,可使受赠的慈善组织通过所持股企业的股权分红而持续得到收益,有利于促进慈善机构财产的保值增值。2011年,曹德旺家族企业向河仁慈善基金会捐赠市价35.49亿元的3亿股福耀玻璃股份,该事件当时引起较大税收争议。 按税收法规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应视同销售,按照被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被捐赠的股份如果增值幅度大,捐赠企业则会产生大额的所得税负担,但没有相应的现金流完成缴税义务。为促进企业家捐赠股权的行为,支持中国公益事业的发展,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发布《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新规定实际上减免了捐赠人此前就股票增值部分需缴纳的的所得税。这对完善慈善税收优惠体制、激励企业大额捐赠促进作用极大。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捐赠支出时,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所得税捐赠扣除政策要点
一是注意捐赠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直接捐赠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必须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3.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前两项规定的条件。
4.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之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要经过财政、税务和民政等部门的联合审核确认,但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该项非行政审批事项已经予以取消。《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规定,在广东省民政厅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公示后于每年4月底前共同确认发布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确认名单;在地级以上市、县(区)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共同确认发布。
需要说明的是,各级单位依文件规定,在权限范围内所公布确认的名单并非仅在其辖区内有效。如广东省内企业对湖南省确认发布的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的捐赠支出可依法进行税前扣除。
二是注意是否取得合规的捐赠票据。捐赠人捐赠财产要凭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受赠人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才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前扣除政策优惠 。
三是注意是否符合捐赠全额扣除条件。虽然捐赠支出在所得税前一般只在限额内扣除,但对红十字会、农村义务教育、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单位的捐赠可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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