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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后提供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是否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
02-08 15:37【经营范围】浏览次数:1496
摘要:2016年5月1日后提供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是否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
据江苏财务了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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