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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案例解析 业务决定税务
02-08 15:37【经营范围】浏览次数:1088
摘要:10个案例解析 业务决定税务
据江苏财务了解,税收贯穿于企业整个业务流程中,业务产生于合同,同样合同也会决定税务。不同的业务流程和业务模式,会带来不同的税收,也就是业务决定税务。建议财务人员一定要进入业务,了解业务,才可以做大限度降低税务负担!
案例1
同样是租赁汽车:
若是只租赁车辆不带司机,也就是干租,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
若是既租车也带着司机,也就是湿租,属于交通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1%。
案例2
同样是住宿费:
若是员工因公出差的住宿费,属于差旅费,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
若是公司客户出差的住宿费,属于招待费,一般纳税人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案例3
同样是在酒店会场开会:
若是酒店方只是提供会议场地但是没有配套服务的,属于不动产租赁,一般纳税
人增值税税率11%;
若是酒店方既提供会议场地又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会议展览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6%;
案例4
同样是出租建筑设备:
若是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但没有配备操作人员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
若是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属于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1%;
案例5
同样是酒店的外卖:
若是外购了直接出售的外卖,属于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
若是酒店进行了生产加工的外卖,属于餐饮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6%;
案例6
同样是购销合同的印花税:
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或者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案例7
同样是公司购买汽车:
若是购买的车辆专门用于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增值税;
若是购买的车辆既用于一般计税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或者既用于生产经营也用于集体福利的,可以抵扣增值税。
案例8
同样是出租库房:
若是仅仅是出租库房但没有配备仓库保管人员的,属于不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增值税征收率5%或者一般计税的增值税税率11%;
若出租库房并配备仓库保管人员的,属于仓储服务,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增值税征收率3%或者一般计税的增值税税率6%;
案例9
同样是公司购买材料:
若是购买的材料用于产品生产制造,则允许一次性抵扣增值税;
若是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则应分期抵扣增值税;
案例10
同样是自有房屋装修:
若是装修费达不到自有房屋原值50%的,则允许一次性抵扣增值税;
若是装修费超过自有房屋原值50%的,则应分期抵扣增值税;
参考政策
(1)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地方税务局网站局长信箱栏目在2016年9月21日答复纳税人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金额包含增值税税额吗?的提问,再次回复明确,购销合同按照购销金额的0.3‰贴花,若合同分别列明购销金额及增值税额,仅就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若购销金额中含有增值税额,则直接按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不再扣除增值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5)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六)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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