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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境外数据库服务代缴税款简要分析

02-08 15:37【经营范围】浏览次数:1084

摘要:购买境外数据库服务代缴税款简要分析

1 问题

某公司从境外(香港)购买了行业标准数据库等信息服务,会涉及哪些税种?如何代扣代缴税款呢?

2 增值税及附加

对于从国外购买数据库等信息服务,按照财[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因此,从境外外购买数据库服务,应按信息技术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税率6%),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依据,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意,计算时,要按适用税率计算。

3 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依据上述规定,对香港公司取得的来源于国内的数据库信息服务所得,在所得税法上应界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一、发生于一方而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二、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

依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第七条 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在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报送以下报告表和资料:

(一)《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三)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所以如果香港公司是香港的居民企业,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该公司应按优惠税率7%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且依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4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所以,按上述规定,本次合同应按规定贴花。此外,香港公司也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照条例规定依照技术合同适用税率贴花。然而条例并没有规定跨境交易中外方缴纳的印花税采取扣缴方式,在实践中征收难度非常大,要求境外企业缴纳印花税情况比较少见。

5 小结

从境外购买数据库服务是较为常见的业务,但是涉及的税种却常常被忽视,导致税收风险产生。因此,需要认真梳理业务实质,按照税法的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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