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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月1日起 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 是否需要申请重新认定

02-08 15:37【经营范围】浏览次数:1004

摘要:自2016年1月1日起 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 是否需要申请重新认定

据江苏财务了解,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八条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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