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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业务如何申报销售额
02-08 15:37【经营范围】浏览次数:1163
摘要:生产企业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业务如何申报销售额
据江苏财务了解,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采用免、抵、退办法计算退税,享受退税的出口收入按免抵退销售额进行申报,对于不符合退税的但可以符合免税的出口业务如何进行免税销售额申报呢?
1.是否需要做免税备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年第39号)第九条低的规定: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办理退(免)税认定,经过认定的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应在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国税公告2015年第56号把退(免)税认定改为退(免)税备案)
根据39号文可以看出,出口企业只要办理了退(免)税备案的,即可享受退(免)税或免税,不需要再单独针对需要免税的业务办理免税备案。主管税局只需要在金三系统中对出口企业做下出口归类即可。
但是这几年的实务操作中,还是会遇到很多地区的主管税局要求生产企业在办理免税销售额申报前,先得办理免税备案(金三系统改为出口归类)。因为这些地区的税局已经把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免税销售额栏次锁死不允许填写或者虽未锁死但是设置了后台比对,不允许采用免抵退办法退税的企业在未做免税备案前填写免税销售额。生产企业在申报免税销售额时,如果遇到不允许填列免税销售额栏次或比对不过得情况的,应先找主管税局开通免税权限。
2.如何操作免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3年第65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适用出口免税的业务,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江苏省仍需要在擎天系统中录入免税数据进行免税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免税销售额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8栏(出口货物、劳务)、第19栏(零税率服务)及主表第8栏进行填列申报,对于已申报为免抵退销售额的,应调整到免税销售额栏次。同时还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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