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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最大化是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

02-08 15:37【经营范围】浏览次数:1022

摘要:利润最大化是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

江苏财务悉,曾几何时,无论是纳税人,还是财税专家,都认为税收筹划的根本宗旨应当是少纳税款与降低税负。现在看来,这种观点显然是可笑的,因为经过多来年的探讨和研究,人们的认识已经逐渐统一了,即税收筹划应当以利润最大化为根本宗旨。
  某些税收筹划方案可能会让纳税人多缴纳税款,承担更重的税收负担,但是只要纳税人从这一方案中所获得的利润是最大的,那么,其方案仍然是最佳方案。
  从最少纳税、税负最低,到利润最大、收益最大,无疑是认识上的进步。但关键的问题是:税收筹划的根本宗旨真的是利润最大化吗?为了方便问题的讨论,我们不妨先看下面的税收筹划案例。
  某投资者拟进行投资。经预测,投资后每年可实现销售收入36万元,不包括工资的成本费用20万元,预计用工8人,当地的计税工资标准为1600元/月,投资者考虑企业规模较小,不可能设立工会组织,同时,预计企业也不会发生职工教育经费及职工福利费。
  投资者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其一是选择成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二是选择成为个人独资企业。
  如果投资者选择第一种方案,即设立成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企业尽管不会发生职工教育经费与职工福利费,但是仍然可以按照计税工资标准的14%和2.5%计提两项费用,并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但是,由于企业未设立工会组织,因而不得计提工会经费,同时,投资者个人也是企业的员工之一,因而,企业每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为:40万元-20万元-0.16万元×12×9人×(1+14%+2.5%)=-0.1312万元,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自然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此时,企业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0.1312万元。
  如果投资者选择第二种方案,设立成为个人独资企业,那么,由于企业每年基本上不会发生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并且也不设立工会组织,因而,个人独资企业不存在计提和列支工资附加费的问题,并且按照现行的政策,投资者个人的工资费用等都不得在税前列去。因此,独资企业每年的预计应纳税所得为:40万元-20万元-0.16万元×12×8人×=4.64万元。对照个人所得税有关税率表可知,该投资者每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0.419万元[(4.64-0.16×12)×20%-0.125].此时,独资企业的利润为4.221万元(4.64-0.419)。
  如果按照现在的流行观点,即利润最大化为标准,该投资者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显然要优于设立成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投资者在选择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需要计算缴纳0.419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因而这也意味着该投资者所拥有的独资企业在资产方面将减少0.419万元。但是,选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企业年终虽然处于亏损状态,却没有发生0.419万元现金资产的流出,即投资者个人所拥有的企业在资产上未发生任何的损失。那么,就企业价值即投资者所拥有的财产价值而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方案要优于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因为对投资者而言,应该是财产越多越好。
  结论这一案例说明这样一个道理,即税收筹划并不应该以利润最大化为根本宗旨,而应当以企业或者投资者财产价值最大化为根本宗旨。
  事实上,这一观点也可以得到理论上的支持。我们说,企业财务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追求企业财产价值的最大化。而税收筹划从本质上讲,属于企业的财务管理范畴,那么,它当然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了,即也必须以企业或者投资者财产价值最大化为根本的追求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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